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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法第63条是什么

来源:枫云教育

法律主观: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释义】本条是对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规定。 1.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过街设施”,是指专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而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行人过街设施,把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的自由、分散行为,集中到固定地方,彻底实施了行人和车辆的分离措施,排除了人车冲突,既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保障了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安全。行人过街设施的设置,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设施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体现“以人为本”和疏导交通、衡量 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科学化程度的指标之一。2000年,、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及其说明,对设置人行过街设施或地下通道作出过具体规定:(1)横过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量每小时大于5000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汽车交通量大于每小时1200辆;(2)通过环形交叉路口的步行人流总量每小时达到18000人次,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路口的汽车交通量达到每小时2000辆;(3)行人通过城市快速路时;(4)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量超过1000人次或者道口关闭时间超过14分钟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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