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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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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分阶段得出相应的救济方式:1、在交警处理阶段,应该在受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起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2、如果上级交警部门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仍然不服,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有人民进行裁判。3、通过信访程序请求纠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信访程序,当事人可对交巡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依法提出信访,向上级机关投诉,请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信访条例》规定,对案件进行复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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