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一)征收土地上的果树、果苗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2、3的相应标准执行。 (二)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件 4、 5、6的相应标准执行。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按建筑面积70-100元_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_予以补偿,但不予安置;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土地,按200元_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