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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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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还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并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但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机关、人民提出赔偿要求,已经机关、人民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机关、人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也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性:

1、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2、公权性,人民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

3、程序性,对常规的、反复发生的决策问题,制定出一个例行的程序,使决策有章可循的决策方式;

4、特定性,民事诉讼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它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5、自由性;

6、规范性与正当性。

综上所述,如果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还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应予受理;如果调解,或者作出判决,就不能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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