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年可以减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 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 第二款规定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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